校属各单位: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理事会同意,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并批复同意修订意见。现将《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章程》正式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章程》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
2024年6月18日
|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学院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印 |
附件: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章程
(2024年修订)
序言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是由贵州中医药大学和贵州德为科教有限公司合作举办,2001年6月经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中医药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博学多闻、精勤济世”校训,营造“求实、进取、创新、报国”校风,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以特色发展推进内涵建设,努力建成高水平的应用性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是由贵州中医药大学和贵州德为科教有限公司合作举办,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1000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举办者贵州德为科教有限公司出资。
第四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简称:时珍学院。英文译名:ShiZhen College of Guizho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学校的法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白龙路9号,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教育厅;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gzyszxy.cn.。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学校构建以中医药学科专业为主,理、工、文、管、法等协调发展且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努力培养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学校建设规模为18000人,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招收国内学生。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条件具备时发展研究生教育和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教育。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按照“立足贵州,辐射周边,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的办学目标依法办学、高效办学、节俭办学,将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大学。
第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缴足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
(三)每年按时、足额补齐学校办学资金缺口;
(四)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五)举办者推选首届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结构组成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获得学校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优先支持;
(五)获得学校文化建设与文化宣传的优先支持;
(六)向学校提出教育等方面的合理建议;
(七)依据法律规定、章程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组织教学活动;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五)根据举办者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设置各类岗位,聘任工作人员;
(六)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管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等,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提高办学水平;
(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使用办学经费;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六)执行理事会通过相关决议;
(七)实施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纳入学校管理机构和人员核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抓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学校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党委成员的职数和任免,由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决定。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进入理事会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履行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负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职数和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学校党委设组织、宣传、统战、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等工作部门。党委下设机构可以与职责相近的行政机构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党委主管。学校纪委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设置相应工作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校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方案;
(三)学校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和大额资金使用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学校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学校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党委支持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群团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以及举办者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贵州中医药大学委派理事不少于 2/5 以上。所有理事会成员产生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前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提请理事会决定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理事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
(三)理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理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原则上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理事,会议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五)理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若届时未能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理事出席,视为弃权;
(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到会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有关学校举办者变更、校长任免、章程修改、增减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预、决算审核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持理事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签字。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依法行使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科学决策。理事在进行决策时,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学校有关决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学校各项工作开展受到影响,或学校资产受到损失等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理事在决策时曾表示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办公室协助理事会和理事长开展具体工作,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或纪要起草、文件存档保管等工作以及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学校校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三)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严于律己,组织能力强;
(五)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
(六)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年龄70岁以内;
(七)校长资质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八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岗位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七)其他依法应予免职的。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监事会成员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应当有学校基层党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监事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资产管理使用等工作,向理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理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会成员经 2/3 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字并注明是否同意。监事会决议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健全党委书记、理事长、校长、监事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六条 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学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选拔、任用、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的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的创建特色,设立教学系(部、学院);各教学系(部、学院)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相关组织。
第五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并制定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 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 (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定;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 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校党委委员,负责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负责人和无行政职务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管理与研究、监督与评价的议事机构,为学校教材的建设、管理和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审查、指导。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教材委员会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教材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分别按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关心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自觉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员工申诉并作出仲裁,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人事处、校工会、教师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教职员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委员会职责是: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并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召开教职员工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教职员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法向相关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等的考核与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做好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管理,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或资格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社会服务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二)遵法守纪,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并作出仲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委员会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召开学生申 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给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创业指导。
第七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资产、财务管理及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首期投入资产;
(二)举办者开办资金;
(三)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国家按政策给予的支持;
(六)社会捐赠;
(七)学费、住宿费;
(八)合法的社会融资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金、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应依法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在学校名下。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抽逃,学校不可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或份额变动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接受决策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财务审计,并每年向学校理事会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八十二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法律顾问由举办者推荐或委派,学校理事会任命。
分管财务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有关事项的讨论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学校应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对学校运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学校重大决策应参考经法务人员审核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理事会换届或校长离任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五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
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权益转让,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依法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情形的。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学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身要求终止的,应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并依法制定终止方案。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自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校园标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徽呈圆形构图,圆内上部区域为“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校名标准字,主体图案以“时珍”的“珍”字篆书作为元素,明确体现了“时珍”学院。“珍”字左边加一撇是为使图案且有对称性并以红色单独标出。“珍”:一指“时珍”的“珍”字;二以“珍”寓意中医药是华夏是“珍宝”,应该倍加“珍惜”并继承创新。背景图为太极图,明确体现中医中药。“2001”数 字 , 代 表 建 校 时 间 ; 下 部 区 域 为 英 文 校 名 “ShiZhen College of Guizho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九十三条“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校名标准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党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的;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因需要作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第九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理事会同意。修改后的章程报举办者审定后,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