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 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 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认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 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 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术性处罚和其他补充性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科教办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