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严格教学管理,提高重修教学质量,规范重修管理,保证课程重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修即重新学习,是指学生因课程补考后考核不合格,或对第一次考核成绩不满意,需重新选课学习并参加考核,获取成绩和学分的过程。
第二条 课程重修的对象
(一)学生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需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选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修或改修同类其他课程。
(二)学生对已修读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可自愿申请重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重修方式
第四条 重修方式分为“单独开班”“跟班学习”两种。
(一) 单独开班:对于重修人数达到60人及以上的理论课程,单独开班。原则上实行双休日或晚上开设重修班以减少课程冲突,保证重修教学质量。
(二) 跟班学习:对于重修人数不足60人的课程,学生根据实际开课情况,选课加入到该课程的正常教学班学习。
第五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第六条 采用网络形式授课课程的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第七条 对培养方案变更已不再开设的课程,由开课单位确定替代课程,供学生重修。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修选课工作。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第三周),并按个人课表注明的时间、地点上课。
第九条 重修与正常教学同质要求,学生需全程参与课程学习。任课教师须进行考勤并布置作业,记录平时成绩。学生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在考试前一周通报学生所在学部(院)。
第四章 重修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条 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学部(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课程重修考核要严格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重修课程的试题难度、题量等考核要求与初修考试一致。
第十一条 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按照教务处或开课单位公布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跟班学习的,同正常教学班一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重修成绩按实际取得的成绩记载,并标记“重修”字样。
第五章 重修收费
第十三条 重修收费计算方法:本专业本年级应缴学费/应修学分*重修学分计算,具体见每次重修通知。
第十四条 缴清重修学费的学生方可参加选课及相关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其他事宜
(一)每学期重修门数不得超过5门,其中因提高成绩而申请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二)延期毕业学生,需在离校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按学校当年规定交纳费用,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符合《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